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通知公告 >部门文件

中共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组关于印发《市外办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13 来源:综合处

各处室(单位):
  现将《市外办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组
2023年11月10日


市外办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内部审计指导员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适用本制度。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内部审计指导员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向领导小组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重大事项应当向本单位党组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党组可以要求办公室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根据内部审计业务需要,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项目等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会同本单位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八)对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九)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一)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
  (二)参加或者列席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处罚,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单位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经审计认定的整改结果归入被审计人员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归档。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按照要求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和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每年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申诉9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三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整改的第一责任人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须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年度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指定内部审计指导员,落实单位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帮助指导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领导小组,制订完善内部审计制度,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二)指导单位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和实际操作规则;
  (三)指导单位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开展内部审计项目、落实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运用等;
  (四)按时完成市审计局布置的其他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指导员指导、监督方式:
  (一)开展日常指导监督。加强与各处室(单位)日常沟通协调,推动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或对下属单位的轮审。
  (二)结合审计项目指导监督。将指导监督工作与国家审计项目实施有机结合,推进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协同实施。
  (三)专项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采取以审代训的方式,组织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参与部门审计工作,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单位开展内部审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以及本单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湖州市外办机关、下属事业单位。
  第二十本制度由市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