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秘书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市友协秘书处)。
市友协秘书处住所为湖州市行政中心二号楼11楼。
第三条 市友协秘书处是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友协秘书处开办资金十万元,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资。
第五条 市友协秘书处宗旨:增进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了解与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六条 友协秘书处业务范围:承担与国外民间友好组织、友好人士的交流合作相关工作;承担湖州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日常工作;指导推动全市社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指导全市各级对外友好协会对外友好交往工作。
第七条 市友协秘书处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市友协秘书处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市友协秘书处“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权利:
(一)提出市友协秘书处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市友协秘书处处长、副处长;
(三)审核(核准)市友协秘书处章程草案;
(四)监督市友协秘书处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义务:
(一)支持市友协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市友协秘书处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市友协秘书处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市友协秘书处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市友协秘书处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市友协秘书处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市友协秘书处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市友协秘书处宗旨,维护市友协秘书处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市友协秘书处不设立单独的党组织,党的建设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统一管理。市友协秘书处统一参加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总支下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议等。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市友协秘书处设处长、副处长各1名。处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处长协助处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友协秘书处的议事机制实行统一按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党组的最终决策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市友协秘书处无内设机构,处长、副处长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市友协秘书处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干部职工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市友协秘书处干部职工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考核和全办干部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市友协秘书处不单独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全体职工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领导下,统一参加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的群众活动,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市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友协秘书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干部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市友协秘书处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全额拨款补助。
第二十一条 市友协秘书处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 市友协秘书处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市友协秘书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友协秘书处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市友协秘书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市友协秘书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友协秘书处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市友协秘书处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查。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报送湖州市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友协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市友协秘书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条 市友协秘书处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友协秘书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是市友协秘书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市友协秘书处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市友协秘书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市友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